词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 修订历史

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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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2年7月26日国食药监食[2012]197号印发,自2012年7月26日起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促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针对特定情形对餐饮服务单位是否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的突击现场检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均可对行政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飞行检查。第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一)餐饮服务单位涉嫌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二)餐饮服务单位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三)餐饮服务单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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