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北京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的文献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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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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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2年4月6日京药监发〔2012〕8号印发,自2012年5月18日起施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卫生局于2004年5月13日发布的《北京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北京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北京市辖区内开展药品(包括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代理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第四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市药品不良反应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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