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相关的文献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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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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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1年12月19日国食药监稽[2011]498号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以下简称文书)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第三条本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相应文书。第四条设有编号的执法文书编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如:(京朝)健行罚〔2011〕5号。京朝→代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健→代表执法类别为保健食品类案件(如化→代表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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