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1996年1月29日发布,1996年1月29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红十字标志的严肃性,正确使用红十字标志,依照红十字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红十字标志是白底红十字。第三条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除本办法规定的外,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使用红十字标志。第四条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二者不得混淆使用。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红十字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红十字标志的保护性使用第六条红十字标志的保护性使用,是指在武装冲突中,冲突各方对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佩带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处所及其物品、医务运输工具,必须予以保护和尊重。第七条红十字作为保护性标志使用时,不得在标志上添加任何内容。红十字作为保护性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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