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孕产妇中医健康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修订历史

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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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孕产妇中医健康管理技术规范(试行)

《孕产妇中医健康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1年9月21日国中医药医政基层便函〔2011〕147号印发。孕产妇中医健康管理技术规范(试行)一、开展孕产妇中医健康管理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具备孕产妇中医健康管理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二、从事孕产妇中医健康管理工作的人员应为接受过孕产妇中医保健知识技术培训的中医类别医师或其他类别医师。三、要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使更多的孕产妇愿意接受服务。四、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在时间上可以与产前检查与产后访视时间相结合。五、每次服务后及时记录相关信息,纳入孕产妇健康档案。各地区结合产前检查与产后访视的时间要求,至少各进行一次中医健康指导,主要内容为:一、运用中医四诊合参方法对孕产妇健康状态进行辨识;一、提供孕产妇饮食调养、起居活动等指导,传授常用穴位按揉等适宜居民自行操作的中医技术;三、对孕产妇常见疾病或潜在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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