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3年10月15日国卫食品发〔2013〕23号印发。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工作,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申请新食品原料行政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申报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符合上述要求且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和受理范围:(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三)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第四条以下情形不属于新食品原料的申报范围:(一)不具有食品原料特性;(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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