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修订历史

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医学百科APP(安卓 | iOS | Windows版)

您的医学知识库 + 健康测试工具

https://www.wiki8.cn/app/

关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由卫生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制定,于2010年12月16日卫医政发〔2010〕106号印发。正文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的管理,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资格,从事医疗相关活动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第三条 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分为以下四类:(一)港澳医师:包括香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医生、中医、牙医和澳门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医生、中医生、中医师、牙科医生、牙科医师; ...

扫码访问

可用医学百科App / 微信 / 手机浏览器 扫码

特别提示:本站内容仅供初步参考,难免存在疏漏、错误等情况,请您核实后再引用。对于用药、诊疗等医学专业内容,建议您直接咨询医生,以免错误用药或延误病情,本站内容不构成对您的任何建议、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