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2004年7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11月17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行政许可应当有下列法定依据:(一)法律、行政法规;(二)国务院决定;(三)地方性法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卫生行政许可项目,不得实施没有法定依据的卫生行政许可。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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