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5年9月30日发布,自2015年9月30日起实施。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2015年09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保障《办法》的顺利贯彻实施,总局制定了《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现印发各地遵照执行。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9月30日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通则。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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