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修订历史

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医学百科APP(安卓 | iOS | Windows版)

您的医学知识库 + 健康测试工具

https://www.wiki8.cn/app/

关于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由卫生部会同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2010年11月3日卫监督发〔2010〕93号发布,自2010年11月3日起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知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以及进出口等环节的有关信息。第三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应当准确、及时、客观,维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条食品安全信息分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信息。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 ...

扫码访问

可用医学百科App / 微信 / 手机浏览器 扫码

特别提示:本站内容仅供初步参考,难免存在疏漏、错误等情况,请您核实后再引用。对于用药、诊疗等医学专业内容,建议您直接咨询医生,以免错误用药或延误病情,本站内容不构成对您的任何建议、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