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宁波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修订历史

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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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宁波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09年1月13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1月13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发布,自2009年3月15日起施行。2002年8月2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波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宁波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是指经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生产活动形成的供人类食用的初级产品,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第三条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贸易、质量技术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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