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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三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本部门、本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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