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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信息报告系统建设,协调落实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系统管理员负责本级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所需软硬件环境的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和用户权限管理。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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