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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第十五条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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