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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对漏拣的毒鱼和未割除有毒部分的鱼类,应在售前拣出和割除,妥善处理。第十九条海蛰加工,应以清水冲洗漂净,再经盐矾混合腌渍3次,盐液浓度不低于16°Be',成品应沥干水分后方可包装运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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