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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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
1.2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1.2.1依据和范围1.2.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2.1.2范围(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卫生部审批的食品;(8)本文书加盖卫生行政机关本章。(2)案情调查、取证、参加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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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采样记录除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机构、样品名称、样品编号、样品生产单位、样品规格、采样数量、采样方式、采样时间、采样地点、采样目的外,还应当写清采样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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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
“合议意见”是在合议人发表意见后形成的综合处理意见,应当写明对违法行为的定性结论,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以及处罚的依据和具体的处罚建议,参加合议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第五十条调查取证时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产品质量可疑,需要抽取样品检验鉴定的,应当填写相关抽样记录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