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咖啡因管理规定 修订历史

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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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咖啡因管理规定

《咖啡因管理规定》于2001年2月1日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咖啡因管理规定》废止和失效.第一条为加强对咖啡因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科研、工业生产和出口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咖啡因属第一类精神药品,国家对其实行特殊管理。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国咖啡因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进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咖啡因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咖啡因原料药(含天然咖啡因,以下统称咖啡因)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药品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其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生产。第五条凡新建咖啡因生产企业或已定点生产企业的扩建、技改扩产,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实施。第六条咖啡因生产企业名称变更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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