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0年2月15日(总局令第19号)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商检局、外经贸部1994年5月24日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试行)》(国检检函[1994]158号)和原国家商检局1994年4月21日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管理规定》(国检检[1994]112号)同时废止。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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