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修订历史

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医学百科APP(安卓 | iOS | Windows版)

您的医学知识库 + 健康测试工具

https://www.wiki8.cn/app/

关于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0年2月17日(总局令第21号)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商检局1992年6月19日发布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国检检[1992]223号)及1997年4月21日发布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国检检[1997]159号)同时废止。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或口腔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一)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检 ...

扫码访问

可用医学百科App / 微信 / 手机浏览器 扫码

特别提示:本站内容仅供初步参考,难免存在疏漏、错误等情况,请您核实后再引用。对于用药、诊疗等医学专业内容,建议您直接咨询医生,以免错误用药或延误病情,本站内容不构成对您的任何建议、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