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11月30日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于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配制)、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本行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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