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 修订历史

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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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

《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于2010年12月21日下午在台北签署。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本于维护人的健康价值,保障海峡两岸人民健康权益,促进两岸医药卫生合作与发展,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就两岸医药卫生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一、合作领域双方同意本着平等互惠原则,在下列领域进行交流合作:(一)传染病防治;(二)医药品安全管理及研发;(三)中医药研究与交流及中药材安全管理;(四)紧急救治;(五)双方同意的其他领域。二、合作方式双方同意以下列方式进行医药卫生业务交流与合作:(一)推动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定期工作会晤、考察参访、技术交流及举办研讨会等;(二)交换、通报、查询及公布相关业务资讯、制度规范及实际运作措施;(三)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三、联系主体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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