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修订历史

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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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3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2002年8月5日发布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4号)同时废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法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其受理、审理、决定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案件是指:(一)不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委托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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