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相关的文献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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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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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3年10月2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30日发布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立法程序规定》(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3号)同时废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立法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立法程序,保证立法质量,提高立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立法活动:(一)编制食品药品监管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二)提出食品药品监管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建议;(三)起草、报送食品药品监管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四)根据总局职责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规章;(五)其他有关立法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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