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由卫生部于2009年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9号)发布,自2009年9月2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起废止。2013年3月13日(卫生部令第93号)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9号同时废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包括两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部分。本目录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以下简称《药物目录•基层部分》)。一、目录的构成《药物目录•基层部分》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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