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修订历史

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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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2002年1月4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放射防护器材,是指对电离辐射进行屏蔽防护的材料以及用屏蔽材料制成的各种防护器械、装置、部件、用品、制品和设施。本办法所称含放射性产品,是指含放射性物料、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伴生X射线电器产品和卫生部确定的其他含放射性产品。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以及进口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及本办法。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检测第五条生产单位首次生产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应当进行检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检测:(一)已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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