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2003年5月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03年5月12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入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管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负责,依靠科学,依法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卫生部对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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