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1年5月17日国食药监食[2011]211号印发,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餐饮安全管理人员”),是指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协助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具体管理工作的人员。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第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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