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修订历史

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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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于2001年6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适应人民群众对中医医疗保健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以及中医药教育、科研和对外交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中医事业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按照继承、保护、扶持、发展中医的原则,发挥中医特色与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将发展中医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且采取措施为发展中医事业提供条件和保障。第五条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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