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制定,于2010年12月3日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做好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以下简称“城镇老年人”)。包括以下人员:1.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2.参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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