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 修订历史

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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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7月19日国食药监许[2010]282号印发,自2010年7月19日起实施。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保健食品审评专家(以下简称审评专家)的聘用与管理,促进审评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技术审评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评专家的聘用和管理,并设立保健食品审评专家库(以下称审评专家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承担审评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审评专家库由食品科学与工程、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药学、中药学、化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第四条审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作风正派、科学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二)熟悉掌握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及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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