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修订历史

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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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7年12月1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使用,维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使用单位)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以及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使用单位依法取得相关执业许可后方可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并依法承担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责任。第四条使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等管理制度。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药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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