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办法
第五条各级精防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本部门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信息管理人员。第七条信息管理人员应定期备份系统中本辖区患者信息及统计报表,并妥善保管。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
WS/T 401—2023 献血场所配置标准
10.2献血场所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生化分析仪、血液分析仪、血小板振荡保存箱、血液冷藏箱、血细胞分离机、离心机、电子采血秤、移液器和身份证识读器等。11.3献血场所应配备献血者健康检查及血液采集所需的物料,如标本管、血红蛋白检测试剂、血常规检测试剂、全血采集血袋、血细胞分离机专用耗材、止血带、胶布和口罩等。
-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四章专门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第二十二条县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专门统计调查。对于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改革计划生育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手段,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开展统计科学研究,以及在统计工作中抵制弄虚作假、纠正重大统计错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基本信息:《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于2023年2月2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3〕1号)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管理周期内发生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立即解除挂靠关系并重新遴选质控中心挂靠单位;
-
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应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能。委员会由机构领导、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负责对本机构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采购活动等重大事项进行评估、论证和咨询,确保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
关于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指导意见
基本信息:《关于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指导意见》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医保局于2020年9月17日《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19号)印发。(十三)提升公众急救技能。
-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考核评估方案
1.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精防机构)。10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制度,制定转诊流程。(1)未按要求进行随访,每缺一次扣10分;随机抽取5例。检出患者管理率=在管患者数/所有登记在册的确诊患者数×100%10要求提供登记在册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数和在管患者数。
-
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
(三)积极协助和配合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供应商在集中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集中采购评审工作的监督部门或组织者报告并加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