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 修订历史

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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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

《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于2021年10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等5项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520号)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等5项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国卫医发〔2020〕2号),进一步规范发展药学服务,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促进合理用药,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等5项规范(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提供药学服务过程中遵照执行。附件:1.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2.医疗机构药物重整服务规范3.医疗机构用药教育服务规范4.医疗机构药学监护服务规范5.居家药学服务规范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1年10月9日医疗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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