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取消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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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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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930号),大力推进药品价格改革。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废止此前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规定(见《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要求各地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

据《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显示,此次改革将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直接干预,强化价格、医保、招标采购等政策的衔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合理水平。

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其中:

(一)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由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的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探索建立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二)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

(三)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

(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五)其他药品,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必须发挥政府、市场“两只手”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做好与药品采购、医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衔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按照“统筹考虑、稳步推进”的要求,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监管,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

(一)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规范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的相关要求和措施,坚持药品集中采购方向,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促进市场竞争,合理确定药品采购价格。要调动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保经办机构等多方参与积极性,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

(二)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药品实际市场交易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在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公布前,医保基金暂按现行政策支付。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向医保、价格等部门提交药品实际采购价格、零售价格以及采购数量等信息同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的内在激励机制,减轻患者费用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在 2015 年 9 月底前出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

(三)强化医疗行为监管。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加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管理,控制不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过度检查和诊疗,强化医药费用控制。要逐步公开医疗机构诊疗门(急)诊次均费用、住院床日费用、检查检验收入占比等指标,并纳入医疗机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目标。加快药品供应保障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价格信息公开。

(四)强化价格行为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制定药品价格行为规则,指导生产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要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探索建立跨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掌握真实交易价格数据,重点做好竞争不充分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信息发布工作,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或者与国际价格、同类品种价格以及不同地区间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要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要充分发挥 12358全国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作用,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此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编辑:banlang 审核: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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