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上编外治法分类:手法总论夫手法者,谓以两手安置所伤之筋骨,使仍复于旧也。 [1]但伤有重轻,而手法各有所宜,其痊可之迟速,及遗留残疾与否,皆 观乎手法之所施得宜,或失其宜,或未尽其法也。 [2]盖一身之骨体,既非一致,而十二经筋之罗列序属,又各不同,故必 素知其体相,识其部位,一旦临证,机触于外,巧生于内,手随心转 ,法从手出,或拽之离而复合,或推之就而复位,或正其斜,或完其 阙,则骨之截断、碎断、斜断,筋之弛纵、卷挛、翻转、离合,虽在 肉里,以手扪之,自悉其情,法之所施,使患者不知其苦,方称为手 法也。 [3]况所伤之处,多有关于性命者,如七窍上通脑髓,膈近心君,四末受 伤,痛苦入心者,即或其人元气素壮,败血易于流散,可以克期而愈 ,手法亦不可乱施;若元气素弱,一旦被伤,势已难支,设手法再误 ,则万难挽回矣,此所以尤当审慎者也。 [4]盖正骨者,须心明手巧,既知其病情,复善用夫手法,然后治自多效 。诚以手本血肉之体,其宛转运用之妙,可以一己之卷舒,高下疾徐 ,轻重开合,能达病者之血气凝滞,皮肉肿痛,筋骨挛折,与情志之 苦欲也。较之以器具从事于拘制者,相去甚远矣。是则手法者,诚正 骨之首务哉。 按、方剂: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