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决定废止《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等7件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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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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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令第83号)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和卫生事业发展,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经2011年4月11日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等7件部门规章(见附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

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

1

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

卫生部

1985.6.1

2

卫生部部属医学科学研究机构人员编制原则(试行)

卫生部

1985.6.30

3

产科专科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

卫生部

1986.6.30

4

全国城市围产保健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

1987.4.20

5

农村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

1989.2.10

6

家庭接生常规(试行)

卫生部

1989.2.10

7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卫生部

1996.8.27

编辑:banlang 审核: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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