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GBZ/T 240.3—2011 huà xué pǐn dú lǐ xué píng jià chéng xù hé shì yàn fāng fǎ dì 3bù fēn :jí xìng jīng pí dú xìng shì yàn
2 英文参考
Procedures and tests for toxicological evaluations of chemicals—Part 3:Acute dermal toxicity test
ICS 13.100
C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 240.3—2011《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 第3部分:急性经皮毒性试验》(Procedures and tests for toxicological evaluations of chemicals—Part 3:Acute dermal toxicity test)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1年08月19日发布,自2012年03月01日起实施。
3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部分。GBZ/T 240《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现分为以下四十四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第3部分: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第4部分: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第5部分: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第7部分:皮肤致敏试验;
——第8部分: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
——第13部分:哺乳动物精原细胞/初级精母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第15部分:亚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第16部分:亚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第17部分:亚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第18部分: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
——第19部分:亚慢性经皮毒性试验;
——第20部分:亚慢性吸入毒性试验;
——第21部分:致畸试验;
——第22部分:两代繁殖毒性试验;
——第24部分:慢性经口毒性试验;
——第25部分:慢性经皮毒性试验;
——第27部分:致癌试验;
——第28部分:慢性毒性/致癌性联合试验;
——第29部分:毒物代谢动力学试验;
——第33部分:果蝇伴性隐性致死试验;
——第35部分:体外哺乳动物细胞程序外DNA合成(UDS)试验;
——第42部分:一代繁殖试验;
本部分为GBZ/T 240的第3部分。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职业病防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涛、李朝林、侯粉霞、孙金秀、林铮。
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8 5 试验概述
在试验前,先去除实验动物受试部位的被毛。将实验动物分成若干剂量组,每组涂布不同剂量的受试样品,而后观察实验动物中毒反应和死亡情况,计算LD50。对试验中死亡的动物做大体解剖,对试验结束时的存活动物也应做大体解剖。注意排除受试样品引起的皮肤局部刺激或腐蚀作用所致的全身效应。
9 6 试验方法
9.1 6.1 受试样品处理
不溶性或难溶固体或颗粒状受试样品应研磨,过150μm孔径筛。用适量无毒无刺激性介质混匀,以保证受试样品与皮肤良好的接触。常用的介质有水、植物油、凡士林、羊毛脂等。液体受试样品一般不必稀释,可直接用原液试验。
9.2 6.2 实验动物
首选大鼠,也可选用豚鼠或家兔。实验动物体重要求范围分别为:大鼠200 g~300 g,豚鼠350 g~450 g,家兔2000 g~3000 g。
试验期间,为避免实验动物相互抓挠,应采用单笼喂养。
试验前24 h,在动物背部正中线两侧剪毛或剃毛,仔细检查皮肤,要求完整无损,以免改变皮肤的通透性。去毛面积不应少于实验动物体表面积的10%。各类动物体表面积的数值和计算方法见GBZ/T 240.1的附录D。
9.3 6.3 剂量和分组
实验动物随机分为4个~5个剂量组。若使用水、植物油、凡士林、羊毛脂以外的介质和溶剂,则需设介质对照组。豚鼠或大鼠每一剂量组(单性别)不少于5只;家兔每一剂量组(单性别)不少于4只。
各剂量组间要有适当的组距,可按等比或等差设置剂量,以使各剂量组实验动物产生的毒性反应和死亡率呈现剂量一反应关系。
一般情况下,如果剂量达到2000 mg/kg体重仍不出现实验动物死亡时,则不需要再进行更高剂量试验。
9.4 6.4 试验步骤
选择适当方法固定好实验动物,将受试样品均匀涂布于实验动物的去毛区,并用油纸和两层纱布覆盖,再用无刺激性胶布或绷带加以固定,以保证受试样品和皮肤的密切接触,防止脱落和动物舔食受试样品。24 h后取下固定物和覆盖物,用温水或适当的溶剂洗去皮肤上残留的受试样品。
9.5 6.5 观察期限及指标
观察并记录染毒过程和观察期内的动物的中毒和死亡情况。观察期限一般为14 d,观察指标见GBZ/T 240.1的附录A,LD50的计算见GBZ/T 240.1的附录B。
10 7 试验结果评价
按GBZ/T 240.1的附录B计算LD50,可按GBZ/T 240.1的附录C相应的分级原则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