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ICS13.100C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92—2008《职业性高原病诊断标准》(Diagnosticcriteriaofoccupationalhighaltitudedisease)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08年06月06日发布,自2008年12月0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Z92—20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本标准代替GBZ92—2002《职业性高原病诊断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92—2002同时废止。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一将发生高原病的海拔高度确定为2500m以上;——设立了“高原转低条件”;——提出慢性高原病的诊断应以从业人员离开高原环境一年后的检查结果为依据;——将慢性高原病分为轻度、中度、重度三级,并提出分级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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