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288—2017 职业性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的诊断

职业卫生 诊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病诊断与处理

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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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BZ 288—2017 zhí yè xìng jī guāng suǒ zhì yǎn (jiǎo mó 、jīng zhuàng tǐ 、shì wǎng mó )sǔn shāng de zhěn duàn

2 英文参考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laser induced eye (comea, lens, retina) injuries

3 基本信息

ICS  13.100

C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288—2017《职业性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laser induced eye (comea, lens, retina) injuries)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05月18日《关于发布〈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的诊断〉等11项国家职业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17〕5 号)发布,自2017年11月01日起实施。

4 发布通知

关于发布《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的诊断》等11项国家职业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

国卫通〔2017〕5 号

现发布《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的诊断》等11项国家职业卫生行业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Z 53—2017 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的诊断(代替GBZ 53—2002);

GBZ 63—2017 职业性急性钡及其化合物中毒的诊断(代替GBZ 63—2002);

GBZ 84—2017 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的诊断(代替GBZ 84—2002);

GBZ 90—2017 职业性氯乙烯中毒的诊断(代替GBZ 90—2002);

GBZ 94—2017 职业性肿瘤的诊断(代替GBZ 94—2014);

GBZ 227—2017 职业性传染病的诊断(代替GBZ 227—2010);

GBZ 288—2017 职业性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的诊断

GBZ 289—2017 职业性溴丙烷中毒的诊断

GBZ 290—2017 职业性硬金属肺病的诊断

GBZ 291—2017 职业性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的诊断

GBZ 292—2017 职业性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肺沉着病的诊断

上述标准自2017年 11 月1 日起施行,GBZ53—2002、GBZ 63—2002、GBZ 84—2002、GBZ 90—2002、GBZ 94—2014、GBZ 227—2010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5月18日

5 前言

本标准的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同济大学附属上海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嘉斌、佘惜金、江嘉欣、陈青松、黄汉林、罗益文、孙道远、严茂胜、郎丽。

6 标准正文

职业性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的诊断

6.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的诊断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职业活动中接激光引起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的诊断与处理。

6.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6.3 3 诊断原则

有明确接触较大剂量激光职业史,以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为主要临床表现,参考工作场所辐射强度的测量和调查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所引起的类似眼部疾病,方可诊断。

6.4 4 诊断

6.4.1 4.1 激光职业接触

工作中因事故或意外接触激光(直射、反射或散射入眼),且激光波长和接触时间相应的照射量辐照度超过GBZ 2.2规定的眼直视激光束的职业接触限值,或有激光所致眼损伤的职业流行病学资料支持。

6.4.2 4.2 角膜损伤

眼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诊断为角膜损伤

a) 眼部出现明显的异物感、灼热感,并出现剧痛畏光流泪眼睑痉挛等眼部刺激症状裂隙显微镜下观察见角膜上皮脱落,呈细点状染色或有相互融合的片状染色。

b) 眼部角膜实质层出现不同程度的点状或片状凝固性混浊,可伴有角膜变性坏死溃疡凹陷,甚至穿孔裂隙显微镜下观察可见边界清楚的点状或圆盘状白色凝固斑,可伴有点状或片状荧光染色;严重者可见界限清楚的白色圆柱形贯穿凹陷,从上皮到内皮甚至  全层发生混浊。

6.4.3 4.3 晶状体损伤白内障

晶状体周边部或前、后囊下皮质或(和)核出现灰白色或黄白色点状或线状、片状、条状、楔状网状、环状、花瓣状、盘状等混浊,可伴有空泡。视力可减退。

6.4.4 4.4 视网膜损伤

眼部出现不同程度视力下降,或眼前黑影,或视物变形,或出现暗点等症状检查视网膜黄斑区中心凹反射较暗或消失,视网膜后极部可见不同程度的出血水肿及渗出,可出现裂孔及脱离等。

6.5 5 处理原则

6.5.1 5.1 治疗原则

目前尚无特效治疗方法,以对症治疗为主。根据临床类型及病情,按眼科常规处理。如晶状体混浊所致视功能障碍影响正常生活或工作,可施白内障摘除及人工晶体植入术。

6.5.2 5.2 其他处理

5.2.1 角膜损伤情况较轻者应脱离激光作业或休息1 d~2 d,重者可适当延长,多能完全恢复,视力一般不受影响,痊愈后可以恢复原工作。

5.2.2 角膜损伤情况严重者和视网膜损伤者,应根据视功能情况,决定是否调离激光工作岗位。确诊为职业性激光白内障者,宜调离激光作业场所,定期复查,一般每年复查一次晶状体

5.2.3 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 16180处理。

6.6 6.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A。

6.7 7.眼部检查的要求

见附录B。

6.8 8.眼直视激光束的职业接触限值

见附录C。

7 附录

7.1 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激光光谱范围广,波长范围为:200 nm≤λ≤1 mm。按光谱分类可分为紫外激光、可见激光和红外激光,其波长分别为200 nm≤λ<400  nm、400 nm≤λ<780  nm和780 nm≤λ≤1 mm。紫外激光的远紫外激光几乎全部被角膜和结膜吸收,只损伤角膜和结膜;近紫外激光主要被晶状体吸收损伤晶状体。可见激光绝大部分透过眼屈光间质到达眼底,主要引起视网膜损伤。红外激光的近红外激光依据波长不同对角膜、晶状体视网膜和眼底均有作用;中、远红外激光,主要被角膜吸收,引起角膜损伤

A.2 激光是光的特殊形式,其引起眼部损伤表现多样,但主要部位为角膜、晶状体视网膜。当损伤不只一个部位,可根据其损伤的主要部位,综合考虑,使用本标准来进行诊断。

A.3 激光所致晶状体损伤白内障),其临床表现无特异性,与其他因素所致白内障难于鉴别,因此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特别是上岗前和在岗期间晶状体情况,对诊断有一定参考意义。

A.4 职业性激光所致眼损伤诊断结论的表述是“职业性激光所致眼(部位)损伤(右/左/双)”。眼睛单一部位损伤的规范表述应为:职业性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右/左/双);多处损伤的则列出涉及的相应部位,例如:职业性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右/左/双)。

7.2 附录B(规范性附录)眼部检查的要求

B.1 眼科一般要求:详细询问病史,使用国际视力检查远近视力远视力不足1.0者,需要检查矫正视力。40岁以上者不需要检查近视力。

B.2 外眼检查:按常规做外眼检查,依次检查结膜、角膜、虹膜及晶状体。1%荧光素染色后在裂隙显微镜下仔细观察角膜情况,记录病变特征;排除高眼压情况下,用短效散瞳眼药充分散大瞳孔,用裂隙显微镜分别检查晶状体,记录病变特征,并按下列格式标示病变部位及范围(见图B.1)。有条件的诊断单位可根据所用设备,拍出最佳图像的晶状体照片。

示意图.png

图B.1  裂隙显微镜检查双眼晶状体病变部位及范围记录格式

B.3 眼底检查:排除高眼压情况下,用短效散瞳眼药充分散大瞳孔,使用直接眼底镜分别检查双眼底,记录病变特征。有条件的诊断单位可进行眼底照相、间接眼底镜、视野、眼底光学相干断层扫描(OCT)和眼底荧光血管造影(FFA)等检查,以更好地了解视网膜损伤情况。

7.3 附录C(规范性附录)眼直视激光束的职业接触限值

眼直视激光束的职业接触限值见表C.1。

表C.1  眼直视激光束的职业接触限值

光谱范围

波长

nm

照射时间

照射量

J/cm2

辐照度

W/cm2

紫外线

200~308

309~314

315~400

315~400

315~400

10-9~3×104

10-9~3×104

10-9~10

10~103

103~3×104

3×10-3

6.3×10-2

0.56t1/4

1.0

1×10-3

可见光

400~700

400~700

400~700

400~700

10-9~1.2×10-5

1.2×10-5~10

10~104

104~3×104

5×10-7

2.5t3/4×10-3

1.4CB×10-2

1.4CB×10-6

红外线

700~1050

700~1050

1050~1400

1050~1400

700~1400

10-9~1.2×10-5

1.2×10-5~103

10-9~3×10-5

3×10-5~103

104~3×104

5CA×10-7

2.5 CAt3/4×10-3

5×10-6

12.5 t3/4×10-3

4.44CA×10-4

红外线

1400~106

1400~106

1400~106

10-9~10-7

10-7~10

>10

0.01

0.1

注1:引自GBZ 2.2,t为照射时间。

注2:波长(λ)与校正因子的关系为:波长400   nm~700 nm, CA=1;波长700   nm~1050 nm,

CA=100.002(λ-700);波长1050 nm~1400 nm, CA=5;波长400 nm~550 nm, CB=1;波长550 nm~700 nm,

CB=100.015(λ-550)。

9 《职业性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的诊断》解读

激光是20世纪60年代发明的一种通过在物质的原子分子体系内受激辐射,使光放大而形成的新型光源,广泛应用于工业、医学、通信和国防,甚至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近年随着激光技术迅速兴起和普及,作业过程中激光危害事故频频发生,尤其是激光对眼的损伤,致伤致残率高,严重威胁着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为保障劳动者健康,2010年国际劳工组织职业病诊断目录修订会议增加了光辐射(包含激光)所致疾病的内容。2013年我国公布的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首次列入了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为保护激光从业人员的健康,制定本标准。

组织人体激光敏感器官,最容易受到激光伤害激光所致眼损伤多因事故或意外接触较大剂量激光而造成。激光对生物组织损伤机制非常复杂,涉及多种形式的能量吸收转换。目前认为激光的生物效应主要有热效应、光化学效应和机械效应。不同波长激光可能对眼不同部位组织产生不同损伤,以角膜、晶状体视网膜3个部位损伤为主。各组织损伤相对独立损伤的表现和临床转归不同。本标准详细阐述了激光所致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的诊断和处理原则,规范了眼部检查,同时介绍了眼直视激光束的职业接触限值,尽可能形成一套客观准确、操作性强的标准,去评判激光损伤情况,更有效地诊断职业性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

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本标准中“有明确接触较大剂量激光职业接触史”是指工作中因事故或意外接触激光(直射、反射或散射入眼),且激光波长和接触时间相应的照射量辐照度超过GBZ 2.2 规定的眼直视激光束的职业接触限值,或有激光所致眼损伤的职业流行病学资料支持的情况。

(2)激光所致晶状体损伤白内障),晶状体混浊的临床表现为晶状体周边部或前、后囊下皮质或(和)核出现灰白色或黄白色点状或线状、片状、条状、楔状网状、环状、花瓣状、盘状等混浊,可伴有空泡。视力可能减退。临床表现无特异性,与其他因素所致白内障难于鉴别,因此事故或过量激光职业史、工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特别是上岗前和在岗期间晶状体情况,对诊断有积极的参考意义。

(三)不同光谱激光对眼损伤情况。激光光谱范围广,按光谱分类可分为紫外线激光、可见激光红外线激光。波长<300nm的远紫外激光,几乎全部被角膜和结膜吸收,只损伤角膜和结膜;波长300~400nm的近紫外激光,主要被晶状体吸收损伤晶状体;波长400~780nm的可见激光,绝大部分透过眼屈光间质到达眼底,主要引起视网膜损伤;波长780~950nm的近红外激光,大部分透过屈光间质到达眼底,主要损伤视网膜,但随着入射光强增加,可伤及角膜和晶状体;波长950~1050nm的近红外激光主要被晶状体吸收,引起晶状体损伤;波长1250~3000nm的近红外激光主要被角膜和晶状体吸收损伤角膜和晶状体;波长>3000nm的中、远红外激光,主要被角膜吸收,引起角膜损伤

(四)复杂眼损伤的诊断原则。本标准应用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激光所致眼损伤的复杂性。一方面,由于激光光谱范围广,紫外线激光、可见激光红外线激光等引起眼部损伤表现多样。当损伤不只一个部位,可根据其损伤的主要部位,综合考虑进行诊断。另一方面,凡符合本标准的激光所致眼病的临床类型,也应按本标准的原则进行诊断及处理。

编辑:banlang 审核: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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