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20—2019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

职业性皮肤病 卫生标准 职业卫生 职业病诊断标准 职业病诊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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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 B Z 2 0 — 2 0 1 9 zhí yè xìng jiē chù xìng pí yán de zhěn duàn

2 英文参考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contact dermatitis

3 基本信息

ICS 13.100

C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0—2019《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contact dermatitis)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01月30日《关于发布〈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等5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19〕5号)发布,自2019年07月01日起实施。本标准代替 GBZ 20-2002。

4 发布通知

关于发布《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等5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

国卫通〔2019〕5号

现发布《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等5项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

GBZ 20—2019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代替GBZ 20—2002)

GBZ 41—2019 职业性中暑的诊断(代替GBZ 41—2002);

GBZ 57—2019 职业性哮喘的诊断(代替GBZ 57—2008);

GBZ 77—2019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的诊断(代替GBZ 77—2002);

GBZ 324—2019 职业性莱姆病的诊断

上述标准自2019年 7 月1 日起施行,GBZ 20—2002、GBZ 41—2002、GBZ 57—2008、GBZ 77—2002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月30日

5 前言

本标准的第4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20-2002《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

与GBZ 20-2002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对致病物质进行了调整,增加新致病物,并对致病物分类进行调整;

——删除了其他处理的部分内容;

——修改了附录A的部分内容。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中毒控制所、山东省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黑龙江省第二医院、上海复旦大学附属浦东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山东省莱州市慢性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海华、王兴刚、杨惠敏、严月华、郭孔荣、刘林刚、薛春霄、程秀荣、陈巍。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GB 7806-1987;

——GBZ 20-2002。

6 标准正文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

6.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和处理。

6.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8 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 总则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6.3 3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接触史、皮损发病部位、临床表现及动态观察结果,参考作业环境调查和同工种发病情况,需要时结合皮肤斑贴试验进行综合分析,排除非职业性因素引起的接触性皮炎,方可诊断。

6.4 4 诊断

6.4.1 4.1 职业性刺激接触性皮炎

性皮炎呈红斑、水肿丘疹,或在水肿性红斑基础上密布丘疹水疱大疱,疱破后呈现糜烂、渗液、结痂。自觉灼痛或瘙痒。慢性改变者呈现不同程度浸润、增厚、脱屑或皲裂。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

a) 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

b) 自接触至发病所需时间和反应程度与刺激物的性质、浓度、温度、接触方式及接触时间有密切关系,接触高浓度强刺激物,常立即出现皮损。

c) 在同样条件下,接触者常有多人发病。

d) 皮损局限于接触部位,界限清楚。

e) 病程具自限性,去除病因后易治愈,再接触可再发。

6.4.2 4.2 职业性变应(过敏)性接触性皮炎

皮损表现与刺激接触性皮炎相似,但大疱少见,常呈湿疹样表现。自觉瘙痒。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诊断:

a) 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

b) 初次接触不发病,一般情况下自接触到致敏约需 5 d~14 d 或更长,致敏后再接触常在 24 h内发病。皮肤反应程度与致敏物的致敏强度和个体素质有关。

c) 在同样条件下,接触者仅少数人发病。

d) 皮损初发于接触部位,界限清楚或不清楚,可向周围及远隔部位扩散,严重时泛发全身。

e) 病程可能迁延,再接触即能引起复发。

f) 以致敏物皮肤斑贴试验常获阳性结果。

6.5 5 处理原则

6.5.1 5.1 治疗原则

5.1.1 及时清除皮肤上存留的致病物。

5.1.2 暂时避免接触致病物及其他促使病情加剧的因素。

5.1.3 按一般接触性皮炎的治疗原则对症治疗

6.5.2 5.2 其他处理

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B/T 16180处理。

6.6 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 A。

6.7 7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常见致病物

参见附录 B。

7 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注意与各种非职业因素引起的接触性皮炎湿疹脂溢性皮炎及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皮肤病相鉴别。鉴别要点见表 A.1。

表 A.1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与其他皮肤病的鉴别要点

疾病名称病因发病部位临床表现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在职业活动中直接或间接接触具有刺激和(或)致敏作用的有害因素。初发于接触部位,变应性接触性皮炎可向周围和远隔部位扩散,严重时泛发全身。接触部位出现瘙痒和烧灼感,随后出现红斑、水肿丘疹水疱糜烂、渗出、结痂等。
非职业性接触性皮炎非职业活动中直接或间接接触具有刺激和(或)致敏作用的有害因素。初发于接触部位,变应性接触性皮炎可向周围和远隔部位扩散,严重时泛发全身。接触部位出现瘙痒和烧灼感,随后出现红斑、水肿丘疹水疱糜烂、渗出、结痂等。
湿疹病因复杂,常由多种内外因素引起。发生在身体任何部位。皮疹多样性,急性期表现为密集的粟粒大小丘疹丘疱疹小水疱等,基底潮红。慢性期为皮肤增厚、浸润皲裂等。
脂溢性皮炎皮脂溢出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慢性皮炎症分布皮脂腺较多部位,如头皮、面部、胸部、背部、腋窝等处。皮损为略带黄色的轻度红斑,伴油腻性鳞屑和结痂。
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

职业活动中接触光敏物,并受到日光照射引起的皮肤炎症反应

局限于光照射部位或开始于接触部位,后向周围扩散,可蔓延至全身。

光照射部位出现潮红、肿胀伴烧灼、刺痛及瘙痒感,严重者在以上基础上出现大疱糜烂、结痂。

A.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目前尚缺乏特异的辅助检查指标,诊断主要依据临床资料。职业史明确,职业接触与皮损发生、发展之间有密切的因果关系,并能排除非职业因素引起的接触性皮炎和其他疾病时,应予诊断。

A.3 询问职业史及进行现场调查时,应注意接触物、接触剂量与接触方式的变更,工作场所环境卫生(包括生产设施与布局、通风排气、除尘、车间温度与湿度等),职业防护,个人卫生,个体特异性及季节因素等对本病发生发展的影响。

A.4 皮肤斑贴试验是目前检测变应性接触性皮炎致敏物的重要方法之一。适用于职业性变应性接触性皮炎,不适用于职业性刺激接触性皮炎。操作过程中应注意斑试物浓度,选择合适的赋形剂,正确评定斑试结果(参见 GBZ 18)。

A.5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分为刺激性和变应性两型,诊断时应尽量分开,以便于劳动能力鉴定。 但某些致病物既具有刺激作用, 又具有致敏作用, 当临床上难以分型或两种作用同时存在时,可诊断为职业性接触性皮炎,并按职业性变应性接触性皮炎处理。

A.6 职业性变应性接触性皮炎,反复发病、长期不见好转、影响工作者,可调换工作,脱离致敏物环境

A.7 某些化学物在引起接触性皮炎的同时,尚有经皮吸收导致中毒的可能,应予以注意

8 附录B(资料性附录)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常见致病物

8.1 B.1 以刺激作用为主的致病物

B.1.1 无机性原发性刺激物:酸类如硫酸硝酸盐酸氢氟酸氯磺酸、次氯酸、铬酸等。碱类如氢氧化钾氢氧化钠、氢氧化铵、碳酸钠等。某些金属及其盐类如锑和锑盐、砷和砷盐、重铬酸盐、氯化锌氯化镓、氟化铍等。

B.1.2 有机性原发性刺激物:有机性酸类如醋酸甲酸水杨酸苯酚等。有机碱类如乙二胺、丙胺、丁胺等。有机溶剂类如松节油二硫化碳等。

B.1.3 石油及其产品,包括沥青、焦油、各种润滑油

B.1.4 有机卤素化合物,如多氯联苯、氯酚类、氯萘等具有特殊的刺激作用化合物

B.1.5 动物:松毛虫、桑毛虫、隐翅虫、蜂、螨虫、蜱虫、水蛭水母等。

B.1.6 植物:无花果鹅不食草薰衣草薄荷常春藤、臭椿、红花藏红花)等。

B.1.7 农药杀虫剂敌敌畏敌百虫水胺硫磷甲胺磷杀虫双苯并呋喃酮等),杀螨剂杀菌剂除草剂百草枯)等。

B.1.8 其他:玻璃纤维石棉、肥皂、合成清洁剂、助焊剂、脱毛剂、消毒液、染发剂等。

8.2 B.2 以变态反应为主的致病物

B.2.1 染(颜)料及其中间体: 酱紫、立索尔大红、基本红、分散蓝 106、分散蓝 124、萘胺黄、荧光染料、现代美容产品染料、对苯二胺、间苯二胺、间苯胺黄、二硝基氯苯、对氨基酚、氨基偶氮苯、联苯胺等。

B.2.2 橡胶橡胶制品及其加工过程中的促进剂和防老剂:乳胶、乳胶制品(乳胶手套等)、天然橡胶橡胶制品(包括橡胶手套、护目镜、把手等)、秋兰姆类促进剂(包括二硫化双亚戊基秋兰姆、一硫化四甲基秋兰姆、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二硫化四乙基秋兰姆等)、卡巴混合物类促进剂(包括 1,3-二苯胍、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锌、二丁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锌等)、巯基混合物类促进剂(N-环已基苯并噻唑次磺酸胺、二硫化二苯并噻唑、2-巯基苯并噻唑、吗啉巯基苯并噻唑等)、六亚甲基四胺乌洛托品、促进剂 H)、苯基甲萘胺(防老剂 A)、苯基-β-萘基胺(防老剂 D)、N-苯基-N-环乙烷基-对苯二胺(防老剂 4010)、N-异丙基-N-苯基-对苯二胺(防老剂 4010NA)、N,N,-二苯基-对苯二胺(防老剂 PPD)等。

B.2.3 天然树脂和合成树脂:桉树油、大漆、苯酚树脂甲醛树脂三聚氰胺甲醛树脂、酚醛树脂、对叔丁基酚醛树脂、脲醛树脂、环氧树脂、双酚 F 环氧树脂苯胺环氧树脂、聚酯树脂等。

B.2.4 金属及其盐类:镍、钴、铬、金、汞、钛等及其盐类。

B.2.5 香料:肉桂醛、肉桂醇、氢化香茅醛、羟基香茅醇、戊基香茅醇、香兰素、葵子麝香香叶醇丁子香椿、异丁子香椿、樱草素等。

B.2.6 药物青霉素盐酸氯丙嗪磺胺噻唑等。

B.2.7 清洁剂:肥皂添加剂、合成清洁剂、咪唑烷基脲(洁美 115)等。

B.2.8 植物:檀木、乌木、柚木、桦树、漆树等。

B.2.9 显影剂类:密妥尔(硫酸甲基苯酚)、三聚甲醛、TSS(二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等。

B.2.10 其他:三氯乙烯丙烯酸类聚合物、酮类聚合物、异氰化合物硫酸二甲酯等。

10 标准解读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GBZ20-2002)颁布实施以来,在全国得到广泛应用。由于现代工业的飞速发展,新的化学物质不断出现,随之出现新的刺激物致敏物和新的临床表现类型,职业性接触性皮炎整体发病呈上升趋势。刺激物是引起皮肤或黏膜产生刺激炎症反应的物质,致敏物是引起过敏反应、导致出现不同的皮疹类型的物质。接触性皮炎皮肤或黏膜单次或多次接触外源性物质后,在接触部位甚至以外的部位发生炎症反应。临床一般表现为红斑、肿胀、丘疹水疱、甚至大疱等。

本次修订根据实际的需求,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刺激物致敏物,并根据化学物质的成分进行了分类,以便更好地指导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诊断和治疗。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的临床表现与非职业性接触性皮炎相同,因此在诊断上应注意结合以下特点:有明确的职业接触史(如工种、工龄、接触物质、接触方式、防护措施、卫生条件等)、同工种发病情况及动态观察等。

编辑:banlang 审核: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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